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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廉政规则 宣布时间:2020-06-22 14:2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620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集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增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增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品德操守,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运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国务院部分规章和国家有关划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划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增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治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实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执法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水平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执法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ㄒ唬┚ ;

 。ǘ)记过 ;

 。ㄈ┘谴蠊 ;

 。ㄋ模┙导 ;

 。ㄎ澹┟庵 ;

 。┛。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ㄒ唬┚,六个月 ;

 。ǘ)记过,十二个月 ;

 。ㄈ┘谴蠊,十八个月 ;

 。ㄋ模┙导丁⒚庵,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盘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配合违法,凭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担负的执法责任,划分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ㄒ唬┲鞫淮约河Φ笔艿秸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ǘ)配合视察,如实说明自己违法事实的 ;

 。ㄈ┘炀偎宋ゼ臀シㄐ形,经查证属实的 ;

 。ㄋ模┲鞫幽刹椒,有效制止、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ㄎ澹┰谂浜衔シㄐ形衅鸫我蛘吒ㄖ饔玫 ;

 。┲鞫辖换蛘咄伺馕シㄋ玫 ;

 。ㄆ撸┲捶ā⒐嬖蚧ǖ钠渌忧峄蛘呒跚崆榻。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加入违法运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ㄒ唬┰谡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ㄈ┐┗蛘呶痹臁⒁匿、扑灭证据的 ;

 。ㄋ模┤菀同案人员的 ;

 。ㄎ澹┬财取⑺羰顾耸凳┪シㄐ形 ;

 。┚懿簧辖换蛘咄伺馕シㄋ玫 ;

 。ㄆ撸┲捶ā⒐嬖蚧ǖ钠渌又厍榻。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ㄒ唬┮蚬室夥阜ū慌写苤啤⒕幸刍蛘哂衅谕叫桃陨闲谭#ê婊盒蹋┑ ;

 。ǘ)因过失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凌驾三年的 ;

 。ㄈ┮蚍阜ū坏ゴ蛘卟⒋Π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免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可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法被单处分金,或者犯法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予以免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划分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免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可是最长不得凌驾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划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当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免职、取消、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的,不得晋升人为层次。被免职的,凭据划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人为和待遇。

  第二十条 执法、规则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治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治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品级、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品级。被免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品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治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品级和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品级。被免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品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治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治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凭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划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划定的人员,未担当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事业单位事情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划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自己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工业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品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划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体现,并且没有再爆发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品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可是,解除降级、免职的,不恢回复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品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可是可以对其立案视察 ;依法应当予以降级、免职、开除的,应当凭据划定相应调解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自己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ㄒ唬┥⒉加兴鹣芊ㄈㄍ、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

 。ǘ)加入旨在阻挡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 ;

 。ㄈ┚懿恢葱谢蛘弑湎嗖恢葱兄泄膊澈凸业穆废吣勘暾策、重大决策安排的 ;

 。ㄋ模┘尤氩环ㄗ橹⒉环ㄔ硕 ;

 。ㄎ澹┨舨Α⑵苹得褡骞叵,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 ;

 。├米诮淘硕苹得褡逋沤岷蜕缁嵛榷ǖ ;

 。ㄆ撸┰诙酝饨煌兴鸷胰儆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予以开除。

  果真宣布阻挡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阻挡中国共产党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阻挡革新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凭据划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改动、伪造自己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ㄒ唬┪シ疵裰骷兄圃,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ǘ)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划定出境或者治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违反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予以免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ㄒ唬┰谘“稳斡谩⒙加谩⑵赣谩⒖己恕⒔⑵姥〉雀刹咳耸率虑橹形シ从泄鼗ǖ ;

 。ǘ)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品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

 。ㄈ┒砸婪ㄐ惺古馈⑸晁摺⒖馗妗⒓炀俚热ɡ男形醒怪苹蛘吖セ髋昊鞯 ;

 。ㄋ模┪芨嫦莺,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

 。ㄎ澹┮员┝Α⑼胁、行贿、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ㄒ唬┨拔坌谢叩 ;

 。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ㄈ┳萑荨⒛硖囟ü叵等死米约褐叭ɑ蛘咧拔裆系挠跋炷比∷嚼。

  拒不凭据划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运动,且不平从职务调解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ㄒ唬┪シ椿ㄉ瓒ā⒎⒎判匠昊蛘呓蛱⒉固⒔苯鸬 ;

 。ǘ)违反划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集会运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事情生活包管等方面超标准、超规模的 ;

 。ㄈ┪シ椿ü钕训。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划定从事或者加入营利性运动,或者违反划定兼任职务、领取酬金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容隐黑恶势力运动的,予以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ㄒ唬┪シ椿ㄏ蛑卫硇Ю凸ぞ呤杖 ⑻刹莆锏 ;

 。ǘ)在治理效劳运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

 。ㄈ┰谥卫硇Ю驮硕刑缺傲哟直,造成不良结果或者影响的 ;

 。ㄋ模┎黄揪莼ü媸虑樾畔,侵犯治理效劳工具知情权,造成不良结果或者影响的 ;

 。ㄎ澹┢渌址钢卫硇Ю凸ぞ呃娴男形,造成不良结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结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ㄒ唬├挠弥叭,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 ;

 。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事情的 ;

 。ㄈ┦虑橹杏行问街饕濉⑷ㄒ饕逍形 ;

 。ㄋ模┦虑橹杏信樽骷,误导、欺骗行为的 ;

 。ㄎ澹┬孤豆颐孛堋⑹虑槊孛,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免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ㄒ唬┪ケ成缁峁蛄妓,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ǘ)加入或者支持迷信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

 。ㄈ┘尤攵牟┑ ;

 。ㄋ模┚懿坏8荷难⒏в⒏в逦竦 ;

 。ㄎ澹┦凳┘彝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渌现匚シ醇彝ッ赖隆⑸缁峁碌男形。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加入卖淫、嫖娼、色情淫乱运动的,予以免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凭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视察,应当由二名以上事情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视察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不法方法收集证据。以不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视察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见告被视察人,听取被视察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纪录在案。被视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建立的,应予接纳。不得因被视察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视察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凭据下列差别情况,划分作来由置:

 。ㄒ唬┤酚杏κ苷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凭据情节轻重,凭据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划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

 。ǘ)违法事实不可建立的,取消案件 ;

 。ㄈ┣泻厦庥琛⒉挥枵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

 。ㄋ模┍皇硬烊松嫦悠渌シɑ蛘叻阜ㄐ形,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淮Ψ秩说男彰⑹虑榈ノ缓椭拔 ;

 。ǘ)违法事实和证据 ;

 。ㄈ┱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

 。ㄋ模┎黄秸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

 。ㄎ澹┳鞒稣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实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规模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凭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见告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加入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视察、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视察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ㄒ唬┦潜皇硬烊嘶蛘呒炀偃说慕资舻 ;

 。ǘ)担当过本案的证人的 ;

 。ㄈ┳约夯蛘咂浣资粲胧硬斓陌讣有利害关系的 ;

 。ㄋ模┛赡苡跋彀讣公正视察、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卖力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加入违法案件视察、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卖力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明加入违法案件视察、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规则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凭据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考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凭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划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爆发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凭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免职、开除的,应领先依法免职、取消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各级委员会全体集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免职、开除的,应领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凭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统领决定进行视察的案件,视察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统领规模内的监察工具,应当交有治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视察,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视察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 ;被视察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治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视察中发明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凭据划定实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自己档案。关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分凭据治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换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可是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的政务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明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过失的,应当实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实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绝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取消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ㄒ唬┱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缺乏的 ;

 。ǘ)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ㄈ┯庠街叭ɑ蛘呃挠弥叭ㄗ鞒稣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换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换:

 。ㄒ唬┦视弥捶ā⒐嬖蛉酚泄У ;

 。ǘ)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过失的 ;

 。ㄈ┱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换,需要调解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品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凭据划定予以调解。政务处分决定被取消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凭据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品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品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宣布规模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过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划定的情形被取消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分,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依法给予处理:

 。ㄒ唬┚懿恢葱姓务处分决定的 ;

 。ǘ)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视察的 ;

 。ㄈ┒约炀偃恕⒅と嘶蛘呤硬烊嗽苯泄セ髋昊鞯 ;

 。ㄋ模┪芨嫦莺叭嗽钡 ;

 。ㄎ澹┢渌シ幢竟嬖蚨ǖ那樾。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ㄒ唬┪シ椿ù砦侍庀咚鞯 ;

 。ǘ)窃取、泄露视察事情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

 。ㄈ┒员皇硬烊嘶蛘呱姘溉嗽北乒⒂展,或者侮辱、吵架、虐待、体 ;蛘弑湎嗵宸5 ;

 。ㄋ模┦帐鼙皇硬烊嘶蛘呱姘溉嗽钡牟莆镆约捌渌娴 ;

 。ㄎ澹┪シ椿ù砩姘覆莆锏 ;

 。┪シ椿ń幽墒硬觳椒サ ;

 。ㄆ撸├弥叭ɑ蛘咧拔裆系挠跋旄稍な硬焓虑椤⒁园改彼降 ;

 。ò耍┪シ椿ū彀改静事故,或者爆发宁静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理不当的 ;

 。ň牛┪シ椿乇艿瘸绦蚧,造成不良影响的 ;

 。ㄊ┎灰婪ㄊ芾砗痛砉叭嗽备瓷蟆⒏春说 ;

 。ㄊ唬┢渌挠弥叭ā⑼婧鲋笆亍⑨咚轿璞椎男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分凭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划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划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其时的划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其时的划定 ;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其时的划定处理,可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凭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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