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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划定》(以下简称《划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划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基础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立异和制度立异结果,对党的各级种种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划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关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目标、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基础政治责任,全面增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卖力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要抓实抓好《划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划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动严格执行《划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划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凭据《划定》行使纪律处分权。要凭据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领悟衔接,充分发挥监督包管执行、增进完善生长作用。各地区各部分在执行《划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目标,严格凭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卖力制。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划定和有关党内规则划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 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